澳洲ASIC即日起实施机构客户归类新法规:排除"价格和价值测试"
从2019年12月18日开始,ASIC已经排除了CFD发行人在将客户划分为机构客户时使用的“价格和价值测试”。
2019年12月18日,AFSL、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差价合约(CFD)和金融服务和信贷行业发布了一则新的规定,ASIC实施了新的法规,从今日(12月18日)开始,排除了CFD发行人在将客户划分为机构客户时使用的“价格和价值测试”。该测试是CFD发行人将客户分类为机构客户时使用的测试之一。
这澄清了许多经纪商以前的困惑根源和一个“漏洞”,该“漏洞”允许更激进的经纪商设定客户,以避免其受客户资金的限制,并通过不再作为“零售客户”,从而避免杠杆率受到上限约束。
在澳大利亚,机构客户类似于欧洲的专业投资者,并且可能获得更广泛的投资机会,但是他们所享有的消费者保护等级与零售客户不同。
具体而言,《2001年公司法》(Cth)第761G(7)(a)条规定的“价格和价值测试”允许牌照持有者将这类个人归类为机构客户:获得提供的金融产品的价格或价值超过50万澳元的客户。修改后的规定不影响其他机构投资者测试。
据悉,该修正案背后的依据似乎是,差价合约规定的50万澳元的名义价值,可以用较小的初始保证金实现。
根据《公司法》,被归类为机构客户的客户不受某些法规的约束,包括发布产品披露声明和《金融服务指南》在内的披露文件;向AFCA投诉的能力;确保与客户对接的工作人员开设适当的RG 146课程并处理客户的款项。
发行CFD的所有ASIC牌照持有者均应审查其机构客户并确定其分类测试。如果使用“价格和价值测试”将客户归类为机构投资者,那么该牌照持有者还应该检查客户是否满足其他其他相关要求。此外,当客户不再被归类为机构投资者时,该牌照持有者应将重新分类通知到客户,包括发布披露文件,并告知客户他或她的新客户保护措施。同时,还应立即进行客户资金对账,以确保先前被归类为机构客户的客户资金遵守处理零售客户资金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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