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审视杠杆式外汇交易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表有关其对持牌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进行的杠杆式外汇交易活动的调查报告(注1)。
该项调查发现,98%的杠杆式外汇交易活跃客户为散户投资者,及超过99%的杠杆式外汇交易市场交易额乃来自滚动式即期外汇合约(注2)。散户投资者较难明白的复杂外汇产品(例如期权及远期合约)的交易额相对偏低。在2018年的所有杠杆式外汇交易产品都是在场外买卖的。
为配合是次调查,一些杠杆式外汇交易经纪行被抽选向证监会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注3)。据这些经纪行汇报,它们有超过60%的杠杆式外汇交易客户在杠杆式外汇交易方面录得净交易亏损(注4),而部分投资者蒙受的损失超过100万元。投资者在参与杠杆式外汇交易前,应就自身的情况仔细考虑风险及有关交易是否适合他们。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杠杆式外汇交易未必人人合适。有关交易以保证金形式进行,而这些产品可能涉及复杂或非标准结构。即使是经验丰富的投资者亦可能在这些交易中蒙受巨额损失,特别是在市场大幅波动之时。经纪行应确保客户彻底明白这些产品的性质和风险,并有足够的财政资源承担有关风险和可能招致的损失。”
就杠杆式外汇交易经纪行而言,该报告重点阐述了一些应达到的监管标准,以及证监会在其监督过程中所观察到的一些良好的业界作业手法。有关应达到的监管标准涵盖客户尽职审查、处理客户交易指示、利益冲突及为客户提供的资料。
证监会在同样于今天向持牌法团发出的通函内,提醒杠杆式外汇交易经纪行的高级管理层应承担制订和实施各项政策和监控措施的责任,以符合应达到的监管标准。
完
备注:
调查数据涵盖32家获发牌进行第3类受规管活动(杠杆式外汇交易),并曾就其于2018年的杠杆式外汇交易活动作出汇报的公司。
滚动式即期外汇合约的支付金额根据汇率波动来计算,而假如该合约在第二个营业日买卖结束时仍未平仓,两个营业日的最初到期日便会自动延长(每次一个营业日)。这类产品包括经济上对等的杠杆式外汇合约。
被抽查的经纪行占市场交易额的77%,而它们的客户占杠杆式外汇交易活跃客户总数的41%。
根据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在2016年12月发表的《国际证监会组织有关零售场外杠杆式产品的调查报告》(Report on the IOSCO Survey on Retail OTC Leveraged Products),某些海外司法管辖区亦有大约70%至90%就杠杆式外汇或类似的零售场外杠杆式产品进行交易的散户投资者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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