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
机构设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设有34个分局、2个外汇管理部。即在省、自治区、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直辖市设立分局;在北京、重庆设立外汇管理部;在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厦门市、宁波市设立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在有一定外汇业务量、符合条件的部分地区(市)、县(市)分别设立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分支机构与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署办公。
主要职责:
按照中国国务院“三定方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落实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的政策措施,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二)拟订外汇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与相关管理部门实施监管信息共享。
(三)负责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承担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和其他外汇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
(五)负责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监督管理的责任;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
(六)参与起草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七)负责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和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并按照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完善管理工作;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
(九)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近年来,对建国以来的各项外汇管理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有效”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中国的外汇管理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人民币完全可兑换的长远目标。不断改进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手段,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措施,围绕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和人民币汇率稳定,加强银行外汇收支监管,打击外汇非法交易活动,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最终实现包括资本项目可兑换在内的人民币完全可兑换,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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