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向清单
正向清单是指凡是法律、法规没有允许做的,都不允许做。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就主要采取这样的方式。客观而言,这也是有其必然性的。原因在于我们的证券市场还不够成熟,投资者承受风险的能力也比较弱,同时监管能力与手段相对不足,市场不稳定因素也不少。
正向清单的弊端当前成熟市场一般都采取“负向清单”的监管方式,“从国际外汇监管制度的演变来看,多数国家均已放弃严格外汇管制的做法,在不发生重大政治和经济危机的情况下,世界范围内的外汇监管将进一步放宽”(李诗洋,2009)。目前我国实施的“正向清单”外汇管理方式存在以下弊端:
- (一)有悖“法不禁比即可行”的社会基本行为原则。
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凡公民和非政府组织能够独立自主决定或协调的事情,行政机关就不要插手;凡市场可以解决的问题,行政机关就不要介入。由于隐含着对微观行为主体“有罪推定”的行为假设,当前外汇管理“正向清单”的立法模式,以及应对形势骤变时“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无行政许可之名,但行行政许可之实”管理定式,与之相悖。
- (二)将推动市场发展的动力系于管理层,忽视了市场本身的力量。
“随着金融创新、信息技术和金融全球化的迅猛发展,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始终会领先于监管举措,任何监管规则均会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尚静,2007)“正向清单”侧重于规则导向,其实质是“边界明确”,明确什么是准许的,什么是不准的,便于执行。但是规则变化滞后于市场的先天性总是为市场留下套利机会;加之规则日趋复杂、精细,规则之间也可能出现矛盾,往往不被公众充分理解,美国次贷危机就被认为是规则导向监管缺乏弹性和前瞻性的后果。市场创新更需要由市场本身来推动、实践,管理层职责在于予以否定亦或跟上一定的规则予以规范,目前外汇管理对大量没有明确的事项采用繁琐的“个案性”审批的制度安排,制约了市场创新的动力,降低了市场效率。
- (三)忽视了市场主体利益诉求和市场纪律的作用。
围绕促进外汇收支平衡之鹊的,现行外汇管理在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上,强调国家的管制利益,强调行政目标的维护及对外汇市场主体义务的规定,强调外汇市场整体的安全和秩序,管理行为倚重于行政性的强制监管。而在满足外汇市场主体的自身利益需求与外汇市场交易的需求,维护外汇市场主体的自主权益,以及发挥市场主体的自律和市场纪律的作用等方而跋足而行。
- (四)管理成本较高,容易引发寻租行为。
目前,行政许可的逻辑前提是法律规范的一般禁止,隐含着对微观行为主体“有罪推定”的行为假设,即在经许可审批前就认定市场主体不具有实施某项行为的资格或其行为效果不合要求,只有申请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合格或行为符合要求,才能获得批准。在“正向清单”模式下,监管者集政策制定权、执法检查权和处罚裁决权于一身,易诱发寻租行为。同时,管理事无巨细,政策频繁调整,增大了立法成本,增大了微观主体运行成本,增大了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成本,造成外汇管理部门倾力于对微观主体行为的日常性管理,浪费了有限的监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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