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信托放款
外汇信托放款是指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运用吸收的外汇信托资金或自筹外汇资金对目行审定的企业或项目发放的贷款。外汇信托放款按期限分为短期外汇信托放款和中长期外汇信托放款,按用途可分为股本信托放款、固定资产信托放款和临时周转信托放款。
外汇信托放款的种类外汇信托放款可分为以下三类:
股本信托放款。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营企业的中方,因外汇资本金不足或实缴困难,在组建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营企业初期,可以申请股本信托放款。中方投资者不能长期占用股本信托放款,一般应在项目分红后或利用其它外汇自有资金偿还股本信托放款本金和利息。
固定资产信托放款。因为外汇投资不足或临时筹措困难的技术改造项目或基本建设项目,在引进国外设备或技术时,可以申请固定资产信托放款。发放固定资产信托放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项目建设已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投资概算准确,不留缺口,建设条件具备,项目建设的其他资金已落实,项目建成后产品有销路并能出口创汇,经济效益良好,还款计划落实。此类信托放款期限一般为3—5年。
临时周转信托放款。“三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和国内创汇企业因外汇流动资金不足或临时周转困难,可以申请临时周转信托放款。主要用于季节性临时的原材料集中到货、外销产品临时压库和在途所需周转资金,进口原材料和辅助材料所需的预付款项,出口产品或进口材料款的期限一般在半年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
外汇信托放款的程序外汇信托放款的基本程序是:
首先,外汇信托存款的委托人应向财务公司签订外汇信托放款协议,订明信托放款的目的,要求和信托放款的对象、范围、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其次,财务公司应审查和选择外汇信托放款的借款人。如果外汇信托放款的借款人不是特约指定的,财务公司应选择合适的借款人,并按照一般外汇贷款的程序作贷前调查和贷时审查工作如果借款人是特约或指定的,财务公司只需要审查借款人是否与外汇信托放款协议对象的范围相符,借款人是否符合外汇信托放款协议的条件等。
最后,财务公司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不论是一般信托放款,还是特约信托放款,财务机构都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一般借款合同体现的是信托机构与借款人之间完全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硬约束”和刚性合同;特约信托放款的借款合同实际上是信托存款委托人以财务公司名义与借款人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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