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付汇
进口付汇,主要是配合国家的外汇管制政策,通过“电子底帐+联网核查”的方式,防止不法企业伪造报关单或者利用报关单进行重复付汇。用于外汇、银行、企业;主要数据有进口报关单、银行核注结案信息。
对外付汇进口单位进口单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 对外经贸部(委、厅)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
- 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 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
- 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
不在名录上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
进口付汇备案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 进口单位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的(备案类别为“不在名录”);
- 到所在地外汇局管辖的市、县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开证付汇的(备案类别为“异地付汇”);
- 进口单位已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内的(备案类别为“真实性审查”);
除上述3款外其他采用特别方式的进口付汇(备案类别为“真实性审查”)。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办理备案材料
- 盖有公司公章的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 结汇水单/收账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 预付款保函(如金额没有超过等值20万美元,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清晰、完整、准确、真实。
进口单位办理开证或购付汇手续
- 进口单位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
- 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 进口合同、发票;
- 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货到付款方式)。
在办理异地开证或付汇时,进口单位应事前持备案表到付汇地外汇局办理确认手续。付汇地外汇局确认无误并加盖“进口核销监管业务章”后,进口单位方可持经确认的备案表及上述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开证或付汇。被外汇局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进口单位,不予办理异地付汇备案。
深加工结转项下(来料转进料)进口单位办理进口核销报审手续
-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 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 转厂合同;
- 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 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0255)”的正本出口报关的复印件。
- 深加工结转项下(进料转进料)进口单位办理进口核销报审手续
-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 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 转厂合同;
- 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 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 转出方企业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
- 深加工结转项下(来料加工转内销)进口单位办理进口核销报审手续
-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 进口付汇备案表(需要备案登记的);
- 合同;
- 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0245)”或“来料成品内销(0345)”,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报关单;
- 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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